洪水冲垮了贷款买的房子,房贷还需要还吗?(组图)

中国的户均资产已经达到了300多万,但70%的资产都是房产,其他的资产,比如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还是非常有限的,据统计,中国人均存款只有7万,户均存款在20万左右,相比户均300多万的资产,银行存款只占家庭资产的一小部分,这足以说明大部分国人都把半辈子甚至一辈子的辛苦挣来的钱都用在了房子上。

由于房产是高价值商品,按照目前每平方10000元的均价,100平方的房子也需要100万元人民币,这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一次性拿出这么多存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掏空“六个钱包”也仅能凑够首付款,其他都需要通过房贷来解决。

购房人通过贷款买房,就是买房人把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银行把房款支付给开发商,购房人定期归还房贷。在还款期内,购房人对该房屋有居住使用权,虽然有所有权,但是没有房屋处分权,一旦购房者违约,银行是可以用抵押房拍卖来冲抵房贷款的。

因此,不管是购房者的角度,还是银行的角度,只要作为抵押物的房子存在,购房者按期还款,一切按部就班执行合同约定就可以了。但是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假如作为抵押物的房子突然消失了,购房者剩余没有还清的贷款还需要还吗?

最近几天,河南省遭遇极端天气,据称是千年一遇的,特大暴雨造成的灾害牵动了国人的心,特别是省会郑州及周边城市内涝严重,人民生命财产遭遇巨大损失。报道称,河南巩义市明月新村小区一栋7层住宅楼发生倒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假如被洪水冲毁倒塌的房子是按揭买的房,房贷还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剩余的房贷还需要还吗?

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作为高价值商品的房子突然之间就被洪水冲垮了,心情可想而知,但在自然灾害面前,却又无可奈何。

清楚房贷流程的人都知道,房贷买房涉及买房人、开发商、银行这三方关系,因为房子把三者之间的关系拉近了。开发商卖房子,和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如果贷款,就会和合作银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也就是说,房贷买房需要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一个是房屋抵押合同,前者与开发商签订,后者与银行签订。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屋贷款和房屋买卖是完全两个不同的合同,房子和房贷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三者关系是因房子而引起,但两个合同的执行却是分开的,这就意味着,不管房子本身发生了什么情况,房贷合同本身并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在还清房贷前,房贷一直是存在的,房贷人还是需要继续还款。

所以,以房子被洪水冲垮不见了为由拒绝还款,是不正确的。但是灾害无情人有情,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子垮塌后,银行还是会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到还款人的实际情况,一般都会在灾后给出还款人一定的缓冲过渡期,这段时间房贷人可以暂停还款,并且房贷延期之后,不属于个人的信用问题,不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其实,关于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房子垮塌问题的处置方法,是有经验可循的。

大家一定都还记得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对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四部门下发银发225号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

在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家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这就说明,在房贷人实在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承担房贷损失。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房子被冲毁了,房贷还是要按期归还的,但在极端情况下,也有可能不用再还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有关政策是作为兜底的,房贷还要不要继续还,有关部门也会进行综合考虑的,主要还是看损失的程度,影响的范围。如果灾害后果严重,损失比较大,社会影响比较大,就有可能出台统一的政策进行核销。如果确实无法核销,贷款人还可以申请民政救济,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具体能给多少,那就看当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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